【信息時間:2022-10-19 閱讀次數: 】
合公法〔2022〕164號
各有關單位:
《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研究通過,并經市司法局依法登記,登記號為“HFGS-2022-034”,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2年8月5日
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建立健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體系,增強公共資源交易主體誠實守信、依法交易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肥市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用分級分類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以下簡稱“交易主體”)是指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包括招標人、采購人等項目單位,招標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投標人、供應商等競爭主體。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應遵循依法實施、公開透明、互認共享、協同聯動、動態更新的宗旨,按照誰監督、誰評價,誰評價、誰錄入,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實施。
第四條 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和管理,開展信用評價組織與協調工作,依法實施聯合獎懲。
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系統的建設和日常維護工作。
建立信用共享機制,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與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林園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及項目單位依據《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標后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合政辦〔2019〕3號)第十條作出的評價管理結果實行互聯互通,及時對接共享信息。
各縣(市)區及開發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組織、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并負責對所在行政區域的交易主體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并將評價結果自行錄入交易信用評價系統。
第五條 信用評價管理的主體為:市、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等。
第六條 交易主體信用評價管理包括:
(一)交易行為信息:指在交易過程中,交易主體違反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或交易文件規定產生的評價管理信息;
(二)現場監管信息:指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行業信用評價辦法、標準作出的評價管理信息。
(三)履約行為信息: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一方對其他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評價管理信息。
第七條 各交易主體信用評價管理由其本級行業監管部門負責,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依據《合肥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信用管理辦法》(合公業〔2021〕121號)《合肥市政府采購采購人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合公業〔2021〕124號),對項目單位進行信用評價管理;依據《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招標代理機構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合公法〔2021〕181號),對中介服務機構進行信用評價管理。
(二)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各自領域的競爭主體進行信用評價管理。
第八條 信用評價管理主體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或定期公開信用評價管理結果。
第九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定期對信用評價管理情況進行匯總,將交易主體的信用評價等級劃分為A、B、C、D四個等級。一年內未被評價管理主體行政處罰或處理的列為A級,一年內被評價管理主體行政處罰或處理1次的列為B級,行政處罰或處理2次的列為C級,行政處罰或處理3次及以上的列為D級。
第十條 交易主體認為信用評價公示內容與事實不符的,應當在公示開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提出。經核實,信息公示內容與事實不符的應及時更正。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應結合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結果對交易主體開展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對評價結果C、D等級的交易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雙隨機抽查比例。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可將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的信用評價管理結果應用到交易活動中,并在交易文件載明信用評價管理結果使用方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